宋健敏: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应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2014/01/10 12:02

第一财经日报 2014-01-3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国家治理”的概念,标志着我国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将改变过去一味强调由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逐步构建一个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实现一个具有人与人之间良性互动机制、人与自然间协调发展的现代化社会。

  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因而,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社会组织通常也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PO),是指从事各种非营利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激活社会组织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一大亮点。那么,社会组织为什么在国家治理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呢?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所决定的。前者使得其具有基层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后者使得其具有利他性和公共性的特征。正是这些基本特征让社会组织能够发挥政府和市场无法替代的作用。

  首先,它的基层性和多元性为建立人与人之间公正合理、良性互动的机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经济角度来看,所有制格局由公有制单一的形式向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向转变,市场取代计划作为资源配置主体的地位不断加强并将起到决定性作用,经济的开放度日益提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打破了传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经济生活单一化、利益主体同质化的社会结构。在这样错综复杂的多元化社会中,要建立一个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公正彰显并合理满足、人与人之间能够良性互动的机制,只靠政府是远远不能达到的。

  社会组织一方面因为它的基层性,更容易贴近服务对象,更容易捕捉各种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因而能够更为有效地提供丰富多彩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由于它的多元性所形成的开放性和广泛参与性,能较为全面细致、公平合理地反映多方利益,因而也就更容易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

  其次,社会组织的利他性、公共性的特征,是构建国家治理的重要财富资源。

  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就是通过肯定营利性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来激发社会的活力,但同时正由于营利性组织的动力来源于追逐自身利益,所以常表现出某种盲目性、短视性和对整体利益的忽视、偏离甚至破坏。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把纠正这种偏差的希望全部寄托于政府,试图通过政府来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和提高全体成员的福利水平,但事实证明,营利性组织与政府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关系,总是使人们美好的愿望难以实现。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的结果,必然导致管理成本增大、效率降低以及腐败等现象的产生。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然需要一种超越私利但又区别于政府的力量来进行自律管理、疏通信息、整合市场。这种力量的形成就是社会组织的产生。不以营利为目标的基本性质,决定了社会组织有可能成为市场营利组织的协调者、服务者和管理者,并与政府共同成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同时,社会组织的利他性和公共性的特征,也是现代社会良性运行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利益驱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但是,同样不可忽视的是,人在趋利的同时,还有着关爱他人、与他人共享利益的一面。社会组织以自发、自愿的形式,吸引民众或以劳动(义工)或以物质(捐赠)来发扬个人的利他主义、公共精神,可以说,社会组织是利他主义、公共精神的吸收器、蓄水池,它是积累建设现代化社会所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的载体之一。

  这里必须走出一个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认识的误区,即认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润”。

  其实,所谓的“非营利性”是指,社会组织所获得的“利润”必须用于为了实现这一组织的使命所需要的投资,而不得分配给个人或组织。因此,对于专门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来说,它可以被看作是经营利他主义精神的主体。之所以利他主义需要经营,是因为利他主义、公共精神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它同样需要有效率地为社会服务。同时,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实体,也为人们实现多种价值观提供了新型的就业岗位。从这一点来说,社会组织为关爱他人、关爱社会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场所。

  最后,非营利组织在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由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的替代性,因此,营利性企业更容易出现短视行为去追逐局部的、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怠慢环境保护;政府也因信息不对称以及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出现环境管制成本高、效率低、效果差的局面。

  事实上,有些超越国界的环境问题,如地球环境问题,是任何一个政府都无法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有些涉及消费习惯、行为的环境教育问题,则又是政府无暇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十分明显。可以说,环境保护是社会组织活动的重要领域。尽管其直接效果有时很难确定,但由于社会组织的自发性和民间性,其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例如在德国,非营利组织的环境教育对改变消费者消费行为乃至改变企业的生产行为的作用已经显现。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以它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性质特征,在国家治理中可以发展其独特作用。事实上,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诸如行业协会、社区服务社、各类社工团体等组织,它们或多或少已经承担起部分过去由政府完全包揽的管理社会的事务。去年12月初,民政部表示,将取消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不必审批,直接登记即可成立。可以看出,激活社会组织已成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