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为群:税收名称要“名正言顺”

作者:2015/01/30 12:09

税收名称是否恰当,不仅在于其语义是否贴切、表述是否通顺,甚至关系到征税的正当性,直接影响人们对税收的态度以及对税收法规的遵从程度。

无论是个人、单位还是地区和国家都有个名。如何取名,颇有学问。历史上,税的名称可谓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比如,当今比较常见的有酒税、烟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又如我国古代的贡、助、彻、租、庸、调和厘金等;再如6世纪欧洲基督教的什一税、16世纪英国的胡子税、18世纪德国的麻雀税和21世纪俄罗斯的无子女税等等。丰富多彩的税收名称,折射出了不同的税收文化,也反映了不同的税制特征。

保证税收名正言顺,看似小事,实质意义不小。例如,我国在1991年到2007年期间曾经开征过一个名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税于2008年与企业所得税合并。当初立法讨论时曾有“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所得税法”等多个选项,但最终选定的这个名称虽然有点长,但含义准确。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注册设立的企业,而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其他国家(地区)注册设立的企业。两者不仅法律定位不同,而且纳税义务的承担范围也有差别。前者应该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球所得承担我国的纳税义务,而后者只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已经被取消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也是字数偏多但语义清晰的一个例子。

在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有些税的名称不仅文字简练、语义明确而且便于理解和记忆。例如,关税是对进出口商品的交易由海关征收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因为个人或者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所得所缴纳的税收。然而,还有一些税收的名称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需要规范。

有些税收的名称语义不清晰。例如契税,虽然这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税收名称,但是在当今时代单从名称本身看就容易引起歧义。如果望文生义,契税就会被理解为订立契约要缴纳的税。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契税是纳税人因为购置房屋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依照支付金额和相应税率缴纳的一种税。因此,契税的确切名称应该改为“不动产购置税”或者“房地产购置税”。这样不仅含义清晰,而且还与“车辆购置税”形成对照和呼应,便于理解和掌握。再如资源税,其名称既不能让人看不清是对哪些资源征税,也无法表达是对资源的开采、进出口、销售还是占用征税。根据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制度特征,宜更名为“矿物资源开采税”。

有的税收的名称容易令人混淆。例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对生产或委托加工、进口十几种特殊消费品所征收的税,实际上是一个选择性消费品税。因此,既不是包括商品和服务消费在内的一般消费税,也不是针对全部消费商品的一种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一般消费税,有些国家(如日本)就把增值税直接称为消费税,这就很容易使消费税这个名称引起混淆。因此,我国现行消费税宜更名为“特别消费税”。事实上,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就曾经对彩电和小轿车征收过“特别消费税”。这样的名称,既有历史的传承,又反映了目前的税制特征,还可以为今后同类税制的归并留下空间。

还有些税收的名称容易掩盖其实质。如印花税,此税源自荷兰,属于舶来品,其英文名称为“Stamp duty”,因商船贸易在办理合法手续时需要纳税并加盖印章而得名,准确地说应该叫印章税。然而,就其税制规定而言,其实就是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税,而且以是否签署合约为判断依据。虽然这个名称很有历史韵味且形象生动,却不能反映其制度特征。将印花税更名为“交易合同税”或许更为贴切。

税收名称是否恰当,不仅在于其语义是否贴切、表述是否通顺,甚至关系到征税的正当性,直接影响人们对税收的态度以及对税收法规的遵从程度。